保险公司拒绝足额赔付
去年11月9日19时,某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刘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某公司与刘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了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费用共50万元。
由于陈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于是,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某保险公司的拒绝,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法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没有超出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约应予赔偿。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某公司11万多元,在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某公司39万元。
【评析】
合并审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关系范畴,商业三者险索赔纠纷属于合同关系范畴,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想获得足额赔偿,要起诉两次,甚至多次,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浪费诉讼资源。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应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源:江门日报)